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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后果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31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后果上一次我们谈到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被判定无效的三种情形,因为我国大多数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那么我在这与大家探讨下,合同被判定无效的后果。

  一旦劳务分包合同被判定无效,工程款就会付诸东水吗?想必这个是劳务分包方、劳务发包方最关心的问题了吧。

  再来看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得出:即使合同无效,工程款是可以收回的。

  看到这的时候,大家似乎能松一口气了,但是我并不觉得能够轻松下。虽然工程款可以收回,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往往就会比较复杂,面临种种障碍。

  障碍一:修复后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劳务分包方要求工程款,无法得到支持。

  《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方很可能是“损了夫人又折兵”,既干了活又拿不到钱。因为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工程质量产生缺陷是无法验收合格的。比如设计有缺陷,材料不符合国家的强制要求等,所以竣工验收不合格是很容易就会产生的情况,同时此结果大部分都不是劳务分包方的原因所致,真是替劳务分包方“叫冤”。第一次竣工验收不合格,可要求修复,但是该修复的费用由谁承担;这个争议即使能协商解决了,修复后仍不合格,那么劳务分包方无法索要工程款。

  从国家立法的目的去理解,国家是为了对工程质量的严加管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要严厉打击。正是由于建筑工程所牵涉到民生问题,如果质量不合格会造成类似“楼脆脆”事件,后果不堪设想,故而国家会规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是无法索要工程款。但是手段虽然严厉,并不是一点回旋的余地也没有,只要工程质量虽有瑕疵但并不严重可以修复,国家还是支持其发展。

  因为缺乏了法律依据,所以修复后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工程,无法索要工程款。一旦法院判决的败诉文书生效以后,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那么该工程款将永远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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