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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会获刑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01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夫妻的夫或妻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就开始“动手脚”。如伪造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会获刑吗?

  一、案例导入:为避免妻子离婚分财产 男子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获刑一年

  1、基本案情:

  案情介绍,王某90年代初就下海经商,经济条件不错。1993年,他和许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2011年底,由于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妻子许某第一次起诉要求和王某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但其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许某于2012年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想着自己辛苦大半辈子的财产不能就这么和许某平分,王某想到了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点子。王某先后伪造了出借人为丁某、借款金额为90万元和出借人为徐某、借款金额为80万元的借条,并指使上述两人拿着假借条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2、审判:

  案件立案后,王某异常配合法院工作,对假借条的债务全部予以认可,并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将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再进行分割。然而王某自导自演的这出剧被法官视穿,经过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侦察起诉,法院判决王某虚假诉讼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在监狱羁押期间,许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3、法官评析:

  这本是一件普通的离婚案件,好聚好散即可。但王某出于私心,竟然采用伪造债务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多占财产,浪费司法资源、妨碍正常的司法诉讼秩序。在后期的离婚案件审理中,由于王某存在伪造证据被判刑的行为,企图在离婚诉讼中侵占财产,事实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按照照顾女方的权益原则,法院最终判决由许某多分得共同财产。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一)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妨害作证罪的处罚《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1、夫妻共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

  (1)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情况。

  (2)最高院对于“二十四条”的解读:

  “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包养情妇等目的恶意举债确实存在。”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些确为虚构的债务和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3)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最高法表示,为了缓解夫妻另一方的举证困难,通知提出,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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