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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允诺属于合同条款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12

  买房子的时候一般开发商都会说一些约定之类的,说房子有多好,有多坚固,小区的配套是多完善,然后业主一听觉得可以就买了,那么对于这类允诺是如何定性的呢。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开发商的允诺属于合同条款吗

  首先,要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的承诺,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当其符合要约规定时,则视为要约。在司法实践中,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符合以下四个要件,则认定为要约: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2、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是针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3、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4、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开发商不兑现允诺的是后果什么

  (一)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前所述,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明确、具体,可以履行,那么可以认定为要约,则应为合同内容。如果在交房时开发商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那么开发商便构成违约,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因为合同中一般没有约定此种情况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此时,买受人可以主张开发商退还部分购房款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二)买受人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在实践中,遇到部分买受人认为开发商构成欺诈,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对于一般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述内容不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定为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构成欺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2、有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陷于错误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4、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开发商的允诺有两个类型,一个是要约一个是要约邀请的,这个在上文中已经给出具体的区别了,房子还是自己好好的分析一下,看物业管理,小区环境以及这些业主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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