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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的合理理由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28

  在约定好的时间内,若开发商不能向购房者交房的话,则就会构成逾期交房。而这种情况下,若逾期交房的原因不合理的话,那么开发商就需要实际承担违约责任。那现实中,法律规定的逾期交房的合理理由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逾期交房的合理理由有哪些

  (一)自然现象。如果遇到开发商不能够预见,而且无法解决和控制的对施工造成影响,导致延期施工的自然现象,例如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开发商是可以免责的。但如果该自然现象是本地区通常的气象表现形式,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因为开发商根椐当地的自然条件,合理安排工期,在签定合同时合理预见,确保在约定的期限内依法交付房屋。

  (二)政府行为。政府行为如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如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遗址,政府规划变更、迎接重大社会活动导致停工等开发商不可控制的原因,应依公平责任原则,不需要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但是如果政府行为如是基于第三人的过错做出的,如开发商违反规划超建、改变容积率等政府部门责令其改正的期间,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另外,如果是开发商原因引起的拆迁不畅,就不能构成不可抗力。虽然强制拆迁属于政府或法院的职务行为,开发商无法控制,但对于拆迁安置问题与房屋交付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免除其违约责任。还有开发商不应当以自己或第三人的过错或过失行为来抗辩违约责任,此种情况导致工程延期竣工交付,不应当免除逾期责任。

  二、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一)购房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1、法定解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商品房始终未具备交付条件或长期无法履行交房的义务,导致购房人无法实现购房目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退还全部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根椐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购房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后还要提醒购房者,根椐私法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应当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只有在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和《合同》里约定开发商可以免责的原因,而开发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告知购房者,或者开发商延迟交房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同样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要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受到自然现象或政府行为而导致的,那么这些情况下,开发商是可以免责的。不过要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导致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交房的话,则此时开发商就要对购房者承担实际的违约责任,还需要对购房者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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