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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施行一周年,哪四种情形是“真家暴”?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03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从此,家事有了国法管。在历经了一年的光景里,有些血腥的家暴场面似乎仍是那般历历在目。远的暂且不说,单就去年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温岭城东割鼻案”就是家暴的典型案例。值此周年之际,让我们一起在反思中前行。

  案件

  2015年4月1日,两人在温岭城东街道的出租屋内因琐事发生争执,蓄意伤害的荣某竟拿起修眉毛的刀片去割李某的鼻子,造成女方30%的鼻组织缺失。事发后李某当即赴温州和平医院治疗,荣某外出筹钱。

  温岭市反家暴委在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要求各相关部门对受害人进行物质援助和精神抚慰,敦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要求嫌疑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加强协作。

  2016年5月13日,犯罪嫌疑人迫于各方压力在当地投案自首,并被押回温岭。

  10月21日,温岭市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判处荣某有期徒刑两年。

  反思

  在这起恶劣的家暴事件中,看似网络的曝光才让事件浮出水面。而事实是女性李某的态度才是决定事件的一切进展。

  案件发生,李某没有第一时间报案,过了两天由父亲出面报案。公安立案后追捕案犯,选择私下协商赔偿。剩余赔款一直无法弥补,才于次年通过微博寻求社会救助。

  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李某的维权意识相当薄弱,明知荣某已经触犯刑法,在当初却选择收钱息事;经济出现困难,才想起寻求媒体和司法帮助;当通过司法途径判处荣某有期徒刑2年后,又从家庭角度要求轻判。李某态度的翻来覆去,归根结底是其不懂法。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包括人身攻击暴力和言语暴力、冷暴力。它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通常人们对“家暴行为”存在以下四大误区:

  误区一:认为遭受家暴是一件丢人的事,“家丑不可外扬”。这种思想影响导致不少家暴受害人长期隐忍。

  误区二:认为家暴施暴者只是脾气不好,一时冲动实施暴力,事后道歉后会自动改正。事实上,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施暴者对受害人的权力控制行为,是根深蒂固的男权、父权思想导致的控制行为。特别是那些长期存在家庭暴力且不断升级的家庭,一定要深刻认识家庭暴力的本质,提高思想警惕,预防可能发生的悲剧。

  误区三:认为离婚伤害孩子,不想离婚就只能忍受暴力。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家庭,不少有孩子的受害妇女选择长期默默忍受家庭暴力。导致长期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形成受到更大伤害。按照《反家庭暴力法》,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与是否起诉离婚无关。

  误区四: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常常被看成是家务事,导致施暴者自以为有理,受害人不敢求助,相关部门不愿意管。《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

  《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

  让我们一起对家暴行为SayNO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告诫、强制报告、剥夺施暴人监护权等多项保护受害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受害人及其家人都可以充分运用。具体包括:

  ——就近求助。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报警。公安机关24小时接受报警求助,受害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拨打110报警,要求警察制止家庭暴力,及时调查取证。如果受伤,还可以要求警察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要求公安机关告诫施暴人。可以要求警察批评教育加害人并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果家暴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依法拘留施暴者,追究刑事责任。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禁止实施家暴外,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寻求临时庇护。如果被迫离家出走的,可以到政府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获得临时生活帮助。

  ——申请法律援助。如果需要法律服务,可以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如果起诉,可以要求法院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起诉离婚,可以要求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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