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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08

  多个法律给侦查人员规定了具体的办案期限,以此要求侦查人员按时审结案件。旨在提高班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超过办案期限的情况也是存在的。那么,超过办案期限怎么办呢?哪些情况又不计入办案期限呢?

  一、超过办案期限怎么办 

  办理超过期限,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由上级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的期限。

  2、《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文件公通字〔2006〕12号规定: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第十三条的规定有:

  1、公告送执行达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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